【Yin-ting Cha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謝東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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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y】評論
例如內衣銷售員只限女性
【f46791957】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547 號解釋 (軻烈哲老師 提供)理由書:按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若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訂立法規之機關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考試院考選部考選通訊第64期,民國105年4月7日第一版,社論:平議法警特考恢復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之是非,趙麗雲 著;內容如後:「雖「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 條)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考應考人之性別條件」曾經司法院釋字第547 號解釋,肯認無違於平等原則;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亦特別針對僅適合特別性別工作之人員的招募、甄試、配置等,訂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