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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5 勞動部成立後,依法令規定,勞動基金之收支、運用、監理功能分立,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轄下七大勞動基金,下述何種基金名稱錯誤?(A)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 (B)勞工保險基金(C)失業保險基金 (D

【評論內容】

勞動部成立後,勞動基金之收支、運用、監理功能分立,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轄下七大勞動基金,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introduction/2089/2093/2527/

【評論主題】18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可以請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A)第 2 日 (B)第 3 日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評論主題】18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一百二十日

【評論內容】n

第 39 條

n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評論主題】42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年?(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評論主題】44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有關團體協約與勞動契約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B)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

【評論內容】n

第 19 條

n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評論主題】22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下列何者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視為職業傷害?(A)學校與日常居住處所(B)學校與就業場所(C)日常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nn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評論主題】22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下列何者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視為職業傷害?(A)學校與日常居住處所(B)學校與就業場所(C)日常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nn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評論主題】46 我國人民甲之犯罪行為,下列何者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A)甲於我國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日本將乙炸死(B)甲於日本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我國將乙炸死(C)甲與已婚的乙於日本境內發生性行為(D)甲於日

【評論內容】

(C)須符合刑法第7條最輕本刑(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才構成國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但刑法第239通姦罪,最重本刑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第7條構成要件。

簡單來說 若在國外與人發生性行為,回國不會有任何罪責,但若是在國內與人性交,則會有通姦罪的問題。

【評論主題】5 勞動部成立後,依法令規定,勞動基金之收支、運用、監理功能分立,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轄下七大勞動基金,下述何種基金名稱錯誤?(A)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 (B)勞工保險基金(C)失業保險基金 (D

【評論內容】

勞動部成立後,勞動基金之收支、運用、監理功能分立,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轄下七大勞動基金,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introduction/2089/2093/2527/

【評論主題】18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可以請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A)第 2 日 (B)第 3 日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評論主題】42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

【評論內容】第 12 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n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n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n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n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n。n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n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n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評論主題】17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稱為:(A)一般事項之勞資爭議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C)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D)調解事項之勞資爭議

【評論內容】n

第 5 條

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評論主題】18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一百二十日

【評論內容】n

第 39 條

n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評論主題】28 依工會法規定,工會會員必須年滿幾歲,方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A) 16 歲 (B) 18 歲 (C) 20 歲 (D) 23 歲

【評論內容】

n n n

第 19 條

n n n 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n n

【評論主題】26 新修正的工會法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依現行規定,工會分為三類,下列何者不屬之?(A)企業工會 (B)職業工會 (C)綜合性工會 (D)產業工會

【評論內容】n

第 6 條

n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評論主題】24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幾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十二個月

【評論內容】n

第 2 條

n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n n

【評論主題】16 依工會法之規定,雇主對於勞工組織工會而解僱、降調或減薪者,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之法律效力為何?(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由工會決定

【評論內容】n

第 35 條

n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不得組織工會?(A)教師(B)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員工(C)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D)醫護人員

【評論內容】n

工會法

第 4 條

n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44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有關團體協約與勞動契約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B)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

【評論內容】n

第 19 條

n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評論主題】42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年?(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評論主題】22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下列何者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視為職業傷害?(A)學校與日常居住處所(B)學校與就業場所(C)日常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nn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評論主題】18 下列有關勞工保險之說明,何者錯誤?(A)係社會保險之一環(B)係強制保險(C)係在職保險,無工作者不得參加(D)係個人保險,原則上保險人會對個別勞工計收保費

【評論內容】

補充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一項: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評論主題】二、試說明草本植物對控制土壤沖蝕之機制。(20 分)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案件有些還是需要檢察官 ,例如民法14,只是不需要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