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有關團體協約與勞動契約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B)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
(C)勞動契約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D)團體協約關係人,如於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其拋棄為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8947
統計:A(13),B(34),C(38),D(143),E(0)
用户評論
【Polly】評論
n 第 19 條n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小銀】評論
團體協約法22條:團體協約關係人,如於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其拋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