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那一類型的工會不具有協商資格?
(A)企業工會
(B)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C)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的職業工會
(D)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產業工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1765
統計:A(18),B(19),C(16),D(10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 第六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 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n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團體協約法 第六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 行協商。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n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