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論
(A)任職於國民小學之教師 (B)任職於國防大學之勞工 (C)任職於臺灣電力公司之勞工 (D)任職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公務員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
【小銀】評論
所以這題,任職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公務員不能罷工,是因為依照現行法律還無法組織工會嗎?
【風】評論
to 小銀:您這樣解也是正確的, 公務員目前頂多組協會, 況且在特別權力(法律)關係之下的公務員很多基本權是受限制的, 當然這些限制無非是為了維持內部紀律的秩序.對於罷工之主體限制, 單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我們可以得到不得罷工, 有限制條件罷工, 通常罷工, 分別對應的是 教師,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四大慘業(我個人對他的暱稱)和一般勞工, 但是不得罷工與有限制條件罷工之主體其實本質與法律性質上還是勞工, 只是這些人為了公益考量, 所以法律限制了這些人.相比較公務員法律性質根本不屬於勞工, 勞爭法無法規範他.P.S.公務員是被法律特別規定限制的, 所以不被定義為勞工, 更不願公務員享有勞動三權, 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