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對於不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雇、降調或減薪者,無效)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應如何提起救濟?
(A)提起國家賠償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聲請大法官釋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2308
統計:A(0),B(51),C(117),D(1),E(0)

用户評論

吳錦洲】評論

第 48 條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n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n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n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n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n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n前項裁決決定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予核定,發還裁決委員會n送達當事人。n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n決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n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n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n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