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 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3/4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正解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轉貼自Nick Huang 大二上 (2010/12/10) 172 目前我知道的有四種關係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1/2出席 1/2同意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出席 1/2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