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依民法819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物是土地及不動產時,則要注意兩種情況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及典權時,依土地法34-1條 多數人決定設定抵押權時則仍照民法819 全體共有人同意 A共有物的管理(出租),則依民法820採多數決定。D
【高文君】評論
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Liz Lin】評論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