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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9.下列何者非我國公司法上之公司種類?(A)合夥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 (D)兩合公司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