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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5 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動行政程序之行為(B)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

【評論內容】

(B)正確

- 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方式自由主義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一項「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C)錯誤-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X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行政處分有違法情事原則得依職權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