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 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A)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登記 (B)請求法院發登記命令(C)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D)逕為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評論主題】5 國籍法所稱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或 3 年以上,應為連續不中斷。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惟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幾日者,視為居留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
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評論主題】39 依現行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A)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B)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C)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
【評論內容】
港澳條例第14條第一項
【評論主題】37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保證人為具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幾人?(A)2 人(B)3 人(C)4 人(
【評論內容】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9條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n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n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n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n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n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前項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