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5870307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一、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未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即擅自無償委任不知情的丙出售其所有之 A 競技自行車一部,並授與代理權。丙以甲之名義,與丁訂立 A 車買賣契約,丁未交付價金,丙未移轉交付該車。請問:甲

【評論內容】

 第89條: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A)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B)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 分機關。

第90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C)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n政法院提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