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訴願法第 89 條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五、年、月、日。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第 90 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W58703076】評論
第89條: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A)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B)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 分機關。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C)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n政法院提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