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8. 依教師法第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資格採取(A)審定制(B)分發制(C)檢定制(D)學分制
【評論內容】
教師法 第四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