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
【評論內容】
(A)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4條)(B)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 決決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6條)(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7 日3日內為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D)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 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
【評論主題】9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
【評論內容】
(A)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4條)(B)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 決決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6條)(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7 日3日內為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D)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 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