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未還,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負責之某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明白表示同意,但內心已默許,其後於開標前將招
【評論內容】
(A)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因為甲先期約再違背職務之行為,所以是違反第二項,若實施違背職務行為於前,始向他方收取賄絡在後,僅得以第一項之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