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威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因為甲先期約再違背職務之行為,所以是違反第二項,若實施違背職務行為於前,始向他方收取賄絡在後,僅得以第一項之罪論處。
【用戶】Celin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免除債務仍屬於不正利益的範疇。本題乙於收受賄絡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洩露底價),故應成立刑法122條2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X刑法第122條第一項是針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但重點是還沒做出違背職務之行為刑法第122條第二項是針對收受不正利益後的違背職務之行為第一項與第二項競合時,以第二項論之(第一項會變成第二項的準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