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未還,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負責之某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明白表示同意,但內心已默許,其後於開標前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乙也免除甲之債務。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B)乙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行賄罪
(C)甲將招標底價洩漏給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D)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乙之行賄罪,為對向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6),B(2),C(4),D(4),E(0)

用户評論

【用戶】威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因為甲先期約再違背職務之行為,所以是違反第二項,若實施違背職務行為於前,始向他方收取賄絡在後,僅得以第一項之罪論處。

【用戶】Celin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免除債務仍屬於不正利益的範疇。本題乙於收受賄絡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洩露底價),故應成立刑法122條2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X刑法第122條第一項是針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但重點是還沒做出違背職務之行為刑法第122條第二項是針對收受不正利益後的違背職務之行為第一項與第二項競合時,以第二項論之(第一項會變成第二項的準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