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 設有某市政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設置「性別工作平等會」,但該會之組織不符合同法第 5 條第 2 項:「女性委員之人數須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問:該會所作之決議之效力為何?(A)得廢止 (
【評論內容】
請問為什麼不是依行程114第1項4款得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