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葉沛】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4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 6 個月內辦理復效時,保險契約自要保人清償停效時的保險費及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A)當日上午零時(B)翌日上午零時(C)翌日中午十二時(D)清償所

【評論內容】

1、復效審查規定(1)停效日起算六個月(含)內申請復效者可免核保復效,但須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2)停效日起算六個月以上至二年(含)內申請復效者,被保險人需做體檢且核保通過並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3)停效日起算超過二年者,不接受復效申請

【評論主題】81傷害保險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給付(A)殘廢及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B)身故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殘廢保險金沒有限制(C)殘廢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身故保險金沒有限制(

【評論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評論主題】27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死亡或其他保險事故時(A)至少三十日內(B)至少五日內(C)至少十日內(D)即時 通知保險公司

【評論內容】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評論主題】33下列何者不是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A)葡萄胎(B)外觀可見的天生畸型(C)人工受孕(D)健康檢查

【評論內容】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