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A)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且工資照給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評論內容】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舉例而言,勞工倘已於104年4月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4日)者,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有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又,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爰該受僱者於5月1日後仍得請半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或半薪之生理假3日。https://eeweb.mol.gov.tw/front/main/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