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君】評論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舉例而言,勞工倘已於104年4月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4日)者,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有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又,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爰該受僱者於5月1日後仍得請半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或半薪之生理假3日。https://eeweb.mol.gov.tw/front/main/387
【Max】評論
(A)性平法 第一四條第二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B)性平法 第一五條第一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from勞動部 性別平等 106.12.25)
【fund526】評論
產假天數應依曆連續計算(遇例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雇主在女性受僱者分娩期間,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惟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分娩及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產假期間薪資依相關法令規定,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來說,產假天數八星期及四星期部分工資照給(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一星期及五日部份可不給薪,但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3 點閱: 172292 資料更新: 2017/7/25 16:34 資料檢視: 2017/11/29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