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uoguo】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應納稅額之規定何者錯誤?(A)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B)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評論內容】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評論主題】39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非為百分之一?(A)小規模營業人(B)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C)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 條 (稅率百分之一之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評論主題】18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分期付款銷貨交易之當期損益計算方法?(A)普通銷貨法 (B)毛利百分比法 (C)全部毛利法 (D)賒銷百分比法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6條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 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

三、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評論主題】5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應納稅額之規定何者錯誤?(A)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B)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評論內容】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評論主題】39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非為百分之一?(A)小規模營業人(B)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C)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 條 (稅率百分之一之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評論主題】18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分期付款銷貨交易之當期損益計算方法?(A)普通銷貨法 (B)毛利百分比法 (C)全部毛利法 (D)賒銷百分比法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6條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 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

三、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評論主題】22 大安公司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於105 年7 月1 日新購新臺幣600 萬元小客車供出租使用,耐用年數4 年,估計殘值100 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計算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評論主題】21 景美公司於民國105 年1 月1 日新購小客車一輛供總經理公務使用,購入價新臺幣450 萬元,耐用年數5 年,估計殘值50 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計算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依第八款規定續提折舊者,準用上述計算公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