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請一併徵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收建築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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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 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1年內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評論主題】37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幾天內公告實施?(A)十五天 (B)三十天 (C)四十天 (D)六十天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第10條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 (市) 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評論主題】10 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A)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B)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C)10 萬元以上 50

【評論內容】

國土測繪法第1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儘量避免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或其他影響測量行為,如認為已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有妨礙其權利之行使時,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重建。設置機關經勘查認為該永久測量標確有妨礙申請人權利之行使,得同意遷移重建;仍有存在必要者,得拒絕之;已失其效用者,得逕予廢除。

前項永久測量標遷移重建所需費用,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由申請人負

擔:

一、依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提供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二、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無償提供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三、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出租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但租約另有規

定,依其租約之規定。

第一項測量標之遷移重建,應依前三條規定為之。

...

【評論主題】10 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A)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B)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C)10 萬元以上 50

【評論內容】

國土測繪法第1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儘量避免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或其他影響測量行為,如認為已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有妨礙其權利之行使時,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重建。設置機關經勘查認為該永久測量標確有妨礙申請人權利之行使,得同意遷移重建;仍有存在必要者,得拒絕之;已失其效用者,得逕予廢除。

前項永久測量標遷移重建所需費用,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由申請人負

擔:

一、依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提供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二、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無償提供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三、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出租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但租約另有規

定,依其租約之規定。

第一項測量標之遷移重建,應依前三條規定為之。

...

【評論主題】19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請一併徵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收建築

【評論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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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 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1年內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評論主題】37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幾天內公告實施?(A)十五天 (B)三十天 (C)四十天 (D)六十天

【評論內容】

區域計畫法第10條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 (市) 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評論主題】10 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A)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B)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C)10 萬元以上 50

【評論內容】

國土測繪法第1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儘量避免在測量標附近建築或其他影響測量行為,如認為已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有妨礙其權利之行使時,得敘明理由,向設置機關申請遷移重建。設置機關經勘查認為該永久測量標確有妨礙申請人權利之行使,得同意遷移重建;仍有存在必要者,得拒絕之;已失其效用者,得逕予廢除。

前項永久測量標遷移重建所需費用,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應由申請人負

擔:

一、依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提供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二、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無償提供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

三、依第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出租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但租約另有規

定,依其租約之規定。

第一項測量標之遷移重建,應依前三條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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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63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29、35~37、46、51、56、57、65、67、69、95、112、123、126、142、146 條條文;刪除第 12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