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8 公務員甲藉勢藉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使債權人乙心生畏懼而免除其債務。甲以上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斷?(A)成立刑法第 134 條與第 346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評論內容】
大家好: 我還是不懂 為什麼選項B-應逕以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不成立刑法第 346 條第 2 項恐嚇得利罪,為什麼不對?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有規定到"不法利益"(無形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或智慧財產權)不是嗎?所以不是可以直接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嗎?
難到 非瀆職罪章之行為 就不用貪污治罪條例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