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幾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A)40 日(B)30 日(C)20 日(D)15 日
【評論內容】
第 34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