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3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幾個月報備一次?(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五個月
【評論內容】第32條(向交通部報備事項)【相關罰則】§67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評論主題】22 運送物交付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年之起算日期為何?(A)自應交付之日起 (B)自托運日起(C)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D)自到達通知之日起
【評論內容】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