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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5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 600 平方公尺,其外牆為防火構造者,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時,至少應有多少滅火效能值?(A)10 個 (B)5 個 (C)4 個 (D)6 個

【評論內容】

各類第 199 條

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應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

    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

    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

    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七十五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位於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室外具有連帶使用關係之

    附屬設施,以該設施水平最大面積為其樓地板面積,準用前二款外牆

    為防火構造者,核算其滅火效能值。

四、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 (含未滿) 應有一滅火效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