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ell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得擔任投信基金保管機構?(A)投信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B)擔任投信基金簽證之銀行(C)投資於投信事業已發行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D)擔任投信事業董事之銀行

【評論內容】第 5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證券投資.....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得擔任投信基金保管機構?(A)投信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B)擔任投信基金簽證之銀行(C)投資於投信事業已發行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D)擔任投信事業董事之銀行

【評論內容】第 5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四、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五、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得擔任投信基金保管機構?(A)投信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B)擔任投信基金簽證之銀行(C)投資於投信事業已發行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D)擔任投信事業董事之銀行

【評論內容】第 5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四、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五、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評論主題】51.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如為私募,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投資人條件之法人或基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B)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評論內容】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評論主題】51.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如為私募,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投資人條件之法人或基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B)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評論內容】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