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者得擔任投信基金保管機構?
(A)投信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B)擔任投信基金簽證之銀行
(C)投資於投信事業已發行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
(D)擔任投信事業董事之銀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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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tella】評論

第 5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四、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五、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林秀薇】評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