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何者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所稱之經手人員?
(A)公司之負責人
(B)擔任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
(C)公司之客戶
(D)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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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立】評論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四條之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業兼營者,經手人員之個人交易應遵守本章規定。經手人員係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但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期貨事業及保險公司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者,不適用本章經手人員申報交易之規範。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主管、業務人員及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準用前項「經手人員」之定義及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