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依刑法規定及實務之見解,下列瀆職罪,於執行職務時,何者可能成為適格之犯罪主體?(A)檢察長得為刑法第 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之犯罪主體(B)警察得為刑法第 125 條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罪之犯罪

【評論內容】

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誤請指正)警察→狹義的警察司法警察→廣義的警察(例如憲兵、調查局、海巡、移民...因為其偵查主體都是檢察官)

只是題目重點放在"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罪"畢竟警察或司法警察僅僅是聽命檢察官

並非此罪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