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 依綜合所得稅計算課徵規定,下列那項僅限發生於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直系親屬時,才准許減除?(A)免稅額 (B)列舉扣除之捐贈 (C)列舉扣除之保險費 (D)列舉扣除之醫藥費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17條
一、免稅額 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 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 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評論主題】8 依綜合所得稅計算課徵規定,下列那項僅限發生於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直系親屬時,才准許減除?(A)免稅額 (B)列舉扣除之捐贈 (C)列舉扣除之保險費 (D)列舉扣除之醫藥費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17條
一、免稅額 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 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 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