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綜合所得稅計算課徵規定,下列那項僅限發生於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直系親屬時,才准許減除?
(A)免稅額
(B)列舉扣除之捐贈
(C)列舉扣除之保險費
(D)列舉扣除之醫藥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1504
統計:A(42),B(15),C(453),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cath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7條一、免稅額  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  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  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用戶】cath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7條一、免稅額  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  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  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  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