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翔】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四、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一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五、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Ting】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