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有關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之處罰方式何者錯誤?
(A)除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 1 倍至 10 倍罰鍰
(B)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C)前項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D)一年內經查獲達 3 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9958
統計:A(346),B(55),C(18),D(11),E(0)

用户評論

任飛】評論

營業稅法針對漏稅之相關處罰規定為:1. 第51條之短、漏報銷售額 (逾法定申報期限,為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者) 之漏稅處罰:依第1項第三款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情形者,其有應納稅額時,除追繳應納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緩,並得停止其營業。2. 第52條短、漏報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者之漏稅處罰: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 (第35條) 經查獲者,除應就短、漏開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5%) 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緩。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 100萬元 (上限規定)。且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但停業處分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第53條第1項)故依前述3項規定,(B)、(C)、(D) 為第52條規定之正確陳述。(A) 不正確。故答案為 (A)

Yumi】評論

已有更新法條,建議刪除此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