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飛】評論
營業稅法針對漏稅之相關處罰規定為:1. 第51條之短、漏報銷售額 (逾法定申報期限,為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者) 之漏稅處罰:依第1項第三款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情形者,其有應納稅額時,除追繳應納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緩,並得停止其營業。2. 第52條短、漏報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者之漏稅處罰: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 (第35條) 經查獲者,除應就短、漏開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5%) 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緩。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 100萬元 (上限規定)。且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但停業處分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第53條第1項)故依前述3項規定,(B)、(C)、(D) 為第52條規定之正確陳述。(A) 不正確。故答案為 (A)
【Yumi】評論
已有更新法條,建議刪除此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