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ita】評論
(D)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8 條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rose66166】評論
第三題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金額或AJ+AL金額)。(二) 個人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