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 甲為逃避警察追緝,故意駕駛自用車輛,撞擊警察巡邏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所為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B)甲所為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C)甲所為成立刑
【評論內容】請問,一事不二罰。駕駛自用車輛,撞擊警察巡邏車。為何可以兩罪併罰?(毀損器物罪、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