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2767】評論
(A)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刑法第 138 條 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規範之物如何並非泛指一般辦公用物品,而一般辦公用品或安全設備如圍牆等物,與該機關公務之執行無關者,非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關係所掌控之物品。被告所毀壞之玻璃,係該公告欄之一部,依被告擊毀玻璃後,原張貼於公告欄之公文、海報...
【小鹿】評論
甲為逃避警察追緝,故意駕駛自用車輛,撞擊警察巡邏車 ↑尚未被逮補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啟銘】評論
請問,一事不二罰。駕駛自用車輛,撞擊警察巡邏車。為何可以兩罪併罰?(毀損器物罪、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