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其中大專校院畢業者擔任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至少應具幾年以上工作 經驗?(A)1年(B)2年(C)3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
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
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評論主題】16.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之資格,下列何者不正確?(A)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
【評論內容】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
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
現者。
【評論主題】51.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得另定身心障礙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A)法務單位(B)關務單位(C)教育單位(D)消防單位。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
【評論主題】14. 依職業訓練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A)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B)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C)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區域專
【評論內容】
職業訓練法第 31-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
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評論主題】13. 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繳納職業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費用多少成?(A)5成(B)6成(C)7成(D)8成。
【評論內容】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
應掣給正式收據。
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
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
半數;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退費。
【評論主題】4.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如何繳納?(A)免予繳納(B)減半繳納(C)減3分之2繳納(D)照原本繳納。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5.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A)12年(B)1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 28-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
年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應備
下列文件申請外國人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具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之評點表及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附表九規定。
【評論主題】37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其中大專校院畢業者擔任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至少應具幾年以上工作 經驗?(A)1年(B)2年(C)3
【評論內容】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
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
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