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2-2 條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且依附表九計算之累計點數滿六十點者,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該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
【用戶】Cherry Hong
【年級】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第 28-2 條雇主申請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應備下列文件申請外國人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許可:一、申請書。二、外國人具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之評點表及其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所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附表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