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聘僱外國人之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為直系血親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至遲幾日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2099
統計:A(29),B(35),C(5),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9 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申請期間如下: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一、原雇主有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有第四項規定親屬關係或申請人為聘僱家庭幫傭之原雇主配偶者。二、漁船、箱網養殖漁業或養護機構之雇主,因變更船主或負責人,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之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之機器設備或廠房,或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屠宰場,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四、原雇主因關廠、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