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7 A 之土地業經依法核准徵收,惟主管機關未依規定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發放補償金。A 以徵收處分業已失效為由欲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徵收處分失其效力,故 A 應提起確認訴訟,請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民國89年7月1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土地經徵收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嗣原所有權人主張該管地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按法律既無確認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且徵收失效類同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行為,於失效之基礎事實發生時,當然發生徵收失效之法律效果,核與徵收處分違法得請求撤銷之情形不同,尚無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是不能以其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為由,認為起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