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國營考試衝衝衝】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6 甲向乙佯稱其擁有一種抗癌新藥專利權,乙不疑有他並以高價向甲買該專利權,乙付錢後才知甲根本無此專利權,乙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A)買賣契約標的自始不存在所以契約無效 (B)買賣契約有效且甲負物之瑕

【評論內容】

1.依據陳治宇老師2017年《法學緒論百分百測驗題庫》之解析:

「依民法246條規定,如果訂定契約時,為契約標的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竟不存在,即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本應歸於無效,惟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民法350條特設「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使出賣人負擔保責任是屬標的的不能之例外規定。」

2. 以下為本人之理解:

在本題中,甲雖未有專利權(買賣標的),但為保障乙(善意之買受人)之權利,並讓甲對此契約負起責任,故可採「權利擔保瑕疵」之例外規定,使買賣契約有效,讓乙可向甲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