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向乙佯稱其擁有一種抗癌新藥專利權,乙不疑有他並以高價向甲買該專利權,乙付錢後才知甲根本無此專利權,乙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
(A)買賣契約標的自始不存在所以契約無效
(B)買賣契約有效且甲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買賣契約有效且甲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D)買賣契約因標的嗣後不能而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0198
統計:A(1329),B(441),C(1432),D(289),E(0)

用户評論

【用戶】Evonne Lia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嗣後:契約成立後;自始:契約成立前(A) 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其所稱之不能,是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自始客觀不能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務內容。       但題目所稱之抗癌藥物,是已經存在之藥物,所以不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之債務。應屬於「自始主觀不能」,指除該債務人外,另有第三人可能實現債之內容。       故並非以自始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應屬有效(B) 瑕疪責任,有「權利瑕疪」與「物之瑕疪」二種制度。其中「物之瑕疪」是指買賣標的是有體物之情形;而「權利瑕疪」可指買賣債權,但也可適用於物之「所有權」的情形。      題目世說專利權,故是屬於權力瑕疵。(C) 買...

【用戶】國營考試衝衝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依據陳治宇老師2017年《法學緒論百分百測驗題庫》之解析:「依民法246條規定,如果訂定契約時,為契約標的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竟不存在,即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本應歸於無效,惟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民法350條特設「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使出賣人負擔保責任是屬標的的不能之例外規定。」2. 以下為本人之理解:在本題中,甲雖未有專利權(買賣標的),但為保障乙(善意之買受人)之權利,並讓甲對此契約負起責任,故可採「權利擔保瑕疵」之例外規定,使買賣契約有效,讓乙可向甲求償。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這題是想說:世界上有這種抗癌新藥,但甲沒有此藥的專利。所以才會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但是題目的描述不明確,容易讓考生誤以為是「世界上根本沒有這種抗癌新藥(與其專利)」,就會想成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

【用戶】eason82121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甲沒有專利權 自始主觀不能 而不是自始客觀不能因為其他人可能有專利權不知道是不是這樣想比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