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onne Lia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嗣後:契約成立後;自始:契約成立前(A) 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其所稱之不能,是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自始客觀不能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務內容。 但題目所稱之抗癌藥物,是已經存在之藥物,所以不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之債務。應屬於「自始主觀不能」,指除該債務人外,另有第三人可能實現債之內容。 故並非以自始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應屬有效(B) 瑕疪責任,有「權利瑕疪」與「物之瑕疪」二種制度。其中「物之瑕疪」是指買賣標的是有體物之情形;而「權利瑕疪」可指買賣債權,但也可適用於物之「所有權」的情形。 題目世說專利權,故是屬於權力瑕疵。(C) 買...
【用戶】國營考試衝衝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依據陳治宇老師2017年《法學緒論百分百測驗題庫》之解析:「依民法246條規定,如果訂定契約時,為契約標的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竟不存在,即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本應歸於無效,惟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民法350條特設「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使出賣人負擔保責任是屬標的的不能之例外規定。」2. 以下為本人之理解:在本題中,甲雖未有專利權(買賣標的),但為保障乙(善意之買受人)之權利,並讓甲對此契約負起責任,故可採「權利擔保瑕疵」之例外規定,使買賣契約有效,讓乙可向甲求償。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這題是想說:世界上有這種抗癌新藥,但甲沒有此藥的專利。所以才會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但是題目的描述不明確,容易讓考生誤以為是「世界上根本沒有這種抗癌新藥(與其專利)」,就會想成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