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xuoger】評論
第 106 條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6條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Lin_400AndMe】評論
告訴為公訴前置作業,跟訴訟無直接關係(不是訴訟中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