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關於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罪之行為態樣不包含單純之要求
(B)本罪之成立不須檢視賄賂與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C)若收受之時係於就任公務員之前,亦得適用本罪
(D)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4979
統計:A(283),B(336),C(675),D(2251),E(0)

用户評論

【用戶】Evonne Lia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賄賂罪又稱為貪污罪,其處罰規定主要在刑法第四章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因為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的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法理,就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A)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想請問關於刑法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是不是要事後成為公務員並且履行才會成立準受賄罪,如果收了錢但後來沒有成為公務員,就不成立本罪了?

【用戶】林林柔

【年級】

【評論內容】我猜答案c可能是要把「適用」改成「準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