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B)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3 分之 2 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評論內容】選項(D) 《企業併購法》 第23條第1項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評論主題】24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B)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3 分之 2 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評論內容】選項(D) 《企業併購法》 第23條第1項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