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B)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3 分之 2 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
(C)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D)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2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

112監所備取、明年正取】評論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1000060368741】評論

選項(D)  《企業併購法》 第23條第1項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加油瑄瑄】評論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小約翰可汗】評論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