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買賣雙方約定種類之債買賣,買受人應於出賣人通知時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買受人於取貨時付款。嗣後出賣人業已通知買受人前來取貨,但買受人遲遲未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就在買受人取貨前,因不明 火災,出賣人欲交付於買受人之物品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標的物已特定,買受人仍必須繳款,價金危險由買受人承擔
(B)買受人無須繳款,價金危險應由出賣人承擔
(C)出賣人必須再發貨一次
(D)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以致給付不能,故買受人免價金對待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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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A) 買賣標的物已特定(預售屋已經交屋★★)...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231 條債務人遲延者,...

n318013771125】評論

第 231 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

加油瑄瑄】評論

買賣雙方約定種類之債買賣,買受人應於出賣人通知時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買受人於取貨時付款。嗣後出賣人業已通知買受人前來取貨,但買受人遲遲未至出賣人之住所處取貨,就在買受人取貨前,因不明火災,出賣人欲交付於買受人之物品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買賣標的物已特定,買受人仍必須繳款,價金危險由買受人承擔-〉O(B)買受人無須繳款,價金危險應由出賣人承擔-〉X,須/因是買受人遲緩(C)出賣人必須再發貨一次-〉X,不用(D)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以致給付不能,故買受人免價金對待給付-〉X民法第 231 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