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未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處罰規定為何?
(A)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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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U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第4項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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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9 條第4項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